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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大同1人死亡12人受处分事故通报(3)

来源:科学通报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0-10-28 03:18
作者:网站采编
关键词:
摘要:(二)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,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。 七、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(一)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.尹守强,男,1966 年 8 月出生,群众,中

(二)事故性质

经调查认定,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。

七、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

(一)不予追究责任人员

1.尹守强,男,1966 年 8 月出生,群众,中专学历,综采 一队爆破工,负责当班爆破作业。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辨识能力不足,违章作业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。鉴于其已 在事故中死亡,不再追究其责任。

(二)建议给予政务处分、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人员

2.李文军,男,1979 年 2 月出生,群众,中专学历,综采 一队事故当班安检工,负责当班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。敲帮问顶 制度落实不到位,未能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(微信挖煤人的微生活)隐患,未能有效制止 现场违章作业行为。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。建议:依据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 第(一)项规定,给予警告,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(¥5,000.00)整。

3.赵天林,男,1974 年 10 月出生,群众,大专学历,综采 一队事故当班班长,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。未按操作规程要求 安排人员辅助尹守强联炮作业,未能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。

建议:依据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》 第十二条第(七)项 ②规定,给予撤职处分;依据《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(一)项规定,给予警告, 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(¥5,000.00)整。

4.兰天鹏,男,1989 年 5 月出生,群众,大专学历,综采 一队事故当天二班班长,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。未按要求及时 追机移架,致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。对事故(微信挖煤人的微生活)的发生负 有重要责任。建议:依据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》 第十二条第(七)项规定,给予记过处分;依据《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(一)项规定,给予警告,并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(¥3,000.00)整。

5.郭秀文,男,1977 年 9 月出生,群众,中专学历,综采 一队队长,负责全队安全生产工作。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, 安全生产责任制没能真正落实到位;在工作面期间未能发现现场 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。建议:依据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》 第十二条第(七)项规定,给予记大过处分;依据《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(一)项规定,给予警告, 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(¥10,000.00)整。

6.张文财,男,1965 年 11 月出生,中共党员,大专学历, 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,事故当班井下带班矿领导。带班下井 期间未能全面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状况,未到综采一队作(微信挖煤人的微生活)业的 11 -3#层 综采工作面检查巡视,对综采一队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 失察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。建议:依据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》 第十二条第(七)项规定,给予记大过处分;依据《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(一)项规定,给予警告, 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(¥5,000.00)整。

7.白祖勋,男,1966 年 1 月出生,中共党员,大专学历, 生产调度室主任,负责采掘队组的日常管理工作。对综采一队的 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,对职工教育不够。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重要责任。建议:依据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》 第十二条第(七)项规定,给予记大过处分。

8.刘强,男,1984 年 4 月出生,中共党员,本科学历,安 监处处长,负责矿井安全监管和安全培训工作。对安检工教育培 训不够,管理不严,对综采一队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。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。建议:依据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》 第十二条第(七)项规定,给予记过处分。

9.李勇,男,1965 年 2 月出生,中共党员,大专学历,生 产矿长,负责矿井生产调度工作。对综采一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 督管理不力,对综采一队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。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。建议:依据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》第十二条第(七)项规定,给予记大过处分。

10.付新刚,男,1966 年 2 月出生,中共党员,本科学历, 安全矿长,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工作。未认真履行职责,日常安全 管理不严不细,对综采一队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。对(微信挖煤人的微生活)事故的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。建议:依据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》 第十二条第(七)项规定,给予记过处分。

文章来源:《科学通报》 网址: http://www.kxtbzz.cn/zonghexinwen/2020/1028/573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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