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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大同1人死亡12人受处分事故通报(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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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11.王新贵,男,1990 年 5 月出生,中共党员,研究生学历, 总经理(2020 年 6 月 5 日任职),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。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,对职
11.王新贵,男,1990 年 5 月出生,中共党员,研究生学历, 总经理(2020 年 6 月 5 日任职),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。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,对职工和干部安全思想教育不 够,对综采一队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。建议:依据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》 第十二条第(七)项规定,给予警告处分。
12.石玉,男,1965 年 2 月出生,中共党员,本科学历,董 事长,负责矿井全面工作。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,对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、执行不力,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;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,对事故迟报负 有直接责任。建议:依据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》 第十二条第(七)项规定,给予警告处分。依据《生产安全事故 罚款处罚规定(试行)》第十一条第(二)项规定,处上一年年 收入60%罚款,计人民币柒万肆仟肆佰贰拾肆元(¥74,424.00)整。
(三)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建议
1.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》(晋政办发〔2012〕34 号)第四条第(二) 项 ②的规定,对吴官屯矿实行整顿恢复机制,整顿结束后,履行 复产验收程序,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。
2.依据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一 款 ③的规定,暂扣吴官屯矿的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。
3.吴官屯矿发生一起一般顶板责任事故,依据《生产安全事 故罚款处罚规定(试行)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对吴官屯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(¥300,000.00)整。
4.吴官屯矿在事故发生后,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,依据《煤 矿安全监察条例》第四十六条第(一)项的规定,对吴官屯矿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(¥150,000.00)整。
八、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议
(一)吴官屯矿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,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 作业规程、各工种操作规程、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,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管人员要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,加大对现场作业人员“三违”行为的检查、惩处力度,保(微信挖煤人的微生活)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,坚决杜绝违章作业。
(二)吴官屯矿要强化对各岗位操作人员尤其是班组长、安 检员等一线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,提高各类环境下职工的安 全风险和隐患辨识能力,消除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,切实提高自 保、互保、联保的意识和能力;矿领导带班下井期间要紧盯爆破 作业、过地质构造带关键节点,安排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,作业时要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等周边环境是否安全,严格执行 “敲帮问顶”制度。
(三)吴官屯矿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办矿意识,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、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, 严禁迟报。
来源:挖煤人的微生活
文章来源:《科学通报》 网址: http://www.kxtbzz.cn/zonghexinwen/2020/1028/57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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