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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通报峨眉山罩棚坍塌致5死2伤事故调查报告:(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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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经现场勘验,失稳倒塌钢质立柱基础采用点焊方式与钢筋连接,焊缝长度和厚度均不满足规范要求;垮塌区域桁架杆件连接焊缝不饱满,未能有效连接。通
经现场勘验,失稳倒塌钢质立柱基础采用点焊方式与钢筋连接,焊缝长度和厚度均不满足规范要求;垮塌区域桁架杆件连接焊缝不饱满,未能有效连接。通过观察现场垮塌桁架中上弦、腹杆、下弦连接焊缝,焊接处构件锈蚀情况较为严重,局部弦杆构件已锈穿,且由于弦杆原材料壁厚较薄,导致弦杆的现场对接施焊会对母材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,从而进一步降低构件的设计强度值,在钢柱失稳倒塌拉动桁架往下掉落的过程中,从中部焊接薄弱和锈蚀较为严重部位断裂。
(二)事故间接原因
1.事故罩棚的施工单位(乐山市五通桥区福岭门窗经营部):无资质承揽该罩棚建设工程,安全生产管理不力,盲目组织冒险施工,是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。
(1)在无建设图纸和施工方案的情况下,盲目组织冒险施工,安全技术措施存在严重漏洞,工程存在重大缺陷。
(2)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,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,未安排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,无安全检查记录,隐患排查不到位,现场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、标识。
(3)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,作业人员无资质上岗作业(未取得高处作业和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,通过应急管理部《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》系统查询,未能查到张德富等7人的此类信息)。
(4)无安全技术交底,施工质量差。
(5)“三违”现象严重。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,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,不戴安全帽、未佩戴安全带。
2.事故罩棚业主单位(峨眉山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):没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。是发生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。
(1)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。
(2)未办理规划、建设手续,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,无正规设计图纸。
(3)将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(个人),施工过程中缺乏对施工单位的现场监管。
3.属地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,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,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。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。
(1)乐都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,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巡查不力,未能巡查到事故罩棚违法建设的行为,也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;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流于形式,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,开展安全生产“打非治违”工作不力。
(2)峨眉山市经信部门作为工业企业行业管理部门,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,开展安全生产“打非治违”工作落实不力。
(3)峨眉山市住建部门对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不力。
(三)事故性质
经调查认定:峨眉山市乐都镇“8.12”罩棚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。
五、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和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、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建议对峨眉山市乐都镇“8.12”罩棚坍塌较大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作如下处理:
(一)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(3人)
1.马明岭(五通桥福岭门窗经营部法人):事故罩棚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,未履行《安全生产法》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,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不力,导致安全技术措施存在严重漏洞,施工方案存在重大缺陷。违反《安全生产法》第四条、第五条的规定,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、二十一条,无资质承揽该罩棚建设工程,在没有设计和施工方案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,盲目组织无资质的劳务人员施工,导致事故的发生,造成5人死亡、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,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,建议由司法机关对其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2.易谭友(永辉公司实际控制人):事故罩棚的业主,未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,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未履行任何报建手续擅自施工建设,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(个人),未对事故罩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、安全检查。违反《安全生产法》第四条、第五条的规定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,导致事故的发生,造成5人死亡、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。建议由司法机关对其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文章来源:《科学通报》 网址: http://www.kxtbzz.cn/zonghexinwen/2021/0924/1178.html